电动汽车以其环保便捷的优势,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政府也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应用与发展,充/换电站作为发展电动汽车所必须的重要配套基础设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那么,江西鼎茂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汽车充电桩的选址有要求吗?个人的私家车可以在小区安装充电桩吗?
小陈是白云区广园中路某小区的业主,2019年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在申请办理车辆月保及安装充电桩时,物业公司以车位不足为由予以拒绝。
小陈认为小区目前共有车位25个(绿化用地改造而来),有停车需求的仅有18户,现有车位足以满足业主月保需求,并且月保车位的租户也可以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现因物业公司拒绝配合提供同意安装证明,导致其无法安装充电桩,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安排月保车位并协助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现有车位为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要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安装充电桩需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因过半数业主不同意安装,故拒绝小陈安装充电桩,此举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法院释明,原告撤诉
因小陈无产权车位,其要求在小区公共车位安装充电桩未得到过半数业主同意,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法院释明,小陈认识到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主动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但汽车充电桩的建设需综合考量用地性质、电力接入、场地租赁、运营管理、环境条件等诸多问题。因此,近年来围绕充电桩建设而产生的环境、租赁、服务合同等纠纷逐渐增多。
小区建筑物分为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拥有产权车位的业主,对其享有的专有部分可独立、排他使用。因此,拥有产权车位的业主可依法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给予必要支持。
对未拥有产权车位的业主而言,如需在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该租赁车位为他人拥有产权的车位,安装充电桩则需取得车位所有权人同意;二是该租赁车位属于公共的车位,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以及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规定,在业主共有部分区域安装充电桩,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同意。
本案中,小陈未拥有产权车位,其要求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显然需以专有部分面积及参与表决人数“双过半”同意为前提,否则于法无据。
另外,由于充电桩用电具有特殊性,通电电压要求较高,需要配套电网接入。当前,家用电器的广泛使用使社区用电达到满负荷或超负荷状态,充电桩的接入无疑将加大社区用电负荷,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安装充电桩的业主既要与物业公司充分沟通协商,也要以不影响小区安全秩序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为前提,依法向供电部门申报用电需求,经供电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